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三)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
开。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759人,代表股份207,514,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4460%。
其中: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37%;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
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 意 206,841,5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37,268,214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65%;反对52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7%;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