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
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
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场
一期 21 栋 23 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228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28,420,7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0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之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
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27,046,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302%;反对 9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15,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13%;反对 9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90%;弃权 39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7%。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27,030,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172%;反对 9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98,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60%;反对 9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94%;弃权 415,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6%。
(三)本次股东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 骏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1 号
温哥华广场 10 楼 AB 座
王朕重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