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1 证券简称:碧兴物联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资 料
二〇二四年十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秘书处有权拒绝其他人
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会议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秘书处将按规定
加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
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一、 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汇智研发中心 C 座 17
楼会议室。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止。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读并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五)股东发言及提问;
(六)现场投票表决及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七)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朱心宁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相关职务。经董
事长何愿平提名,公司拟补选方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方灏先生的任职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董事会同意
由方灏先生担任因朱心宁先生辞任而空缺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职务。调整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王海军(主任委员)、
王辉、方灏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均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审议。
附件一:方灏先生简历
议案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规定,以及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公
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 202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对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
性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2024 年度公司实际业务情况
和市场情况等决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审议。
附件一:
方灏先生简历
方灏,男,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澳洲维多利亚理
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研究所高级经理,北大君士集团分管投资副总裁,北大方正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
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总监,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投行事业部财务顾
问部总经理,北大资源集团助理总裁、常务副总裁、总裁兼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0070)董事、总裁,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代码:600811)董事、总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公司总经
理。
截至本日,方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属于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