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唐律非诉字 2024 第 0101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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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唐律非诉字 2024 第 01010-01 号
致: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团结律师、张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业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维业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
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
证,并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09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等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及会议出席办法、投票规则等,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同时,公司
董事会公告了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有关的文件。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 时 00 分在公
司会议室(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维
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代表股份 78,160,7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671%。其中:通过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3 人 , 代 表 股 份 77,702,239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份的 0.22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股
份 458,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458,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 、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
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选举张巍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选举张巍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
份数: 70,108 股;选举张宏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股;选举唐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70,117 股。
议案二:《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选 举 高 刚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同 意 股 份 数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选举高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207 股;选举张荣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07 股;
选举田志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07 股。
议案三:《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选举张东湖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
份数:77,702,346 股;选举杨霏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
股份数:77,702,34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选举张东湖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07 股;选举杨霏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
份数:207 股。
议案四:《关于增加公司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960,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436%;反对 19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48%;弃权 9,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066%;反对 19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203%;弃权 9,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议案五:《关于开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5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393%;反对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032%;弃权 9,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本议案关联股东珠海城市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099%;反对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169%;弃权 9,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议案六:《关于华发集团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及公司向其提供反担保并支付
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282%;反对 19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086%;弃权 9,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本议案关联股东珠海城市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284%;反对 19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022%;弃权 9,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议案七:《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967,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25%;反对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22%;弃权 1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219%;反对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727%;弃权 1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