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鄂忠律[2024]第 736 号
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 CFD 时代财富中心 22 楼
电话:027-85309888 网址:www.zhongsanlawyer.com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
会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公司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联影创艺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其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126,25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7,807,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92%;反对 2,43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5%;弃权 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关联股东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
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060,5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5%;反对 2,4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表决结果:同意 785,090,5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6%;反对 3,28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弃权 14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178,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78%;反对 3,28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
表决结果:同意 377,318,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07%;反对 2,87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52%;弃权 16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关联股东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
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571,5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16%;反对 2,87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5,079,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2%;反对 3,21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9%;弃权 227,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167,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31%;反对 3,2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
表决结果:同意 785,706,8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7%;反对 2,67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7%;弃权 14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794,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39%;反对 2,6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表决结果:同意 785,833,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8%;反对 2,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3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表决结果:同意 785,845,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3%;反对 2,36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5%;弃权 315,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表决结果:同意 785,883,9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2%;反对 2,36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1%;弃权 273,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表决结果:同意 786,015,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9%;反对 2,36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4%;弃权 14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姚剑】
经办律师:
【胡金明】
经办律师:
【李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