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
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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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季度、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
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必要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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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
分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是否及
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正确对待。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
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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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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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