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10-10 21: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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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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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6G20240324-00002 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
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韩
雪律师、邓舒怡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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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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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
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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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0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7,134,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078%。其中: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持股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095,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人共计 8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126,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0187%。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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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德
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873,9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45%;
反对260,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65,684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0%;反对260,7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34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490,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255%;
反对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3,635,23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7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2,454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518%;反对8,7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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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数 的 0.0412 % ; 弃 权 3,635,230 股 , 占 该 等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50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305%;
反对14,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3,617,465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6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494,621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93%;反对14,29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77%;弃权3,617,46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485,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235%;
反对13,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3,635,33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7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7,356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76%;反对13,69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48%;弃权3,635,3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07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252,2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4290%;
反对264,9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72%;弃权3,617,465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6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243,995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230%;反对264,92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1.2540 % ; 弃 权 3,617,465 股 , 占 该 等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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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251,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4288%;
反对264,9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72%;弃权3,617,965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6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243,495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207%;反对264,92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1.2540 % ; 弃 权 3,617,965 股 , 占 该 等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484,1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229%;
反对14,7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3,635,73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712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5,856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05%;反对14,79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00%;弃权3,635,7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0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489,7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251%;
反对9,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3,635,73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7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1,454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70%;反对9,20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36%;弃权3,635,73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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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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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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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黄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韩雪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邓舒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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