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4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 8,995,525 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A 股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本次 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股数×分配比例,即
按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A 股
总股本(包含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即 0.3715066 元/股(含税)
=2,520,121,922.11 元÷6,783,516,821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3.715066
元。本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后,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将
按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即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A
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715066 元/股。
一、通过本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的会议届次和日期
年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以 2024 年
股本 8,726,556,821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 8,995,52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72 元(含税),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
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公司则以 A 股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
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
对分红总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相关决议公告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刊登
在 《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日 报》及 巨 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一致,惟本公司股份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8,995,525股股份不予分配。
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现有总股本8,726,556,821股,扣除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 账 户 持 有 的 股 份 8,995,525 股 , 对 本 公 司 现 有 可 予 分 配 股 份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
增股本。
(1)A股股东中QFII、R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48元。
(2)对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A股个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待该类股东
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股东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
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先进先出
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内(含1个月)的,所得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10%。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A股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
具备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
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
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3.348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
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A股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依法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利人民币3.72元(含税)进行分配。
三、A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现有可予分配 A 股股份之股东。H 股
股东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分红派息方法
划入其资金账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主要系因为本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A 股股份不得参与 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本
次 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股数×分配比
例,即 2,520,121,922.11 元=(6,783,516,821 股-8,995,525 股)×0.372
元/股;按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
÷A 股总股本(包含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即 0.3715066 元/股(含税)
=2,520,121,922.11 元÷6,783,516,821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3.715066
元。本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后,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将
按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即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A
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715066 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咨询联系人:高天超、吴迪
咨询电话:0536-2297056、0536-2297068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