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0 2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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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海正药业回购注销本
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海正药业如下保证:海正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
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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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正药业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1]84 号”《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批复》,原则同意海正药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 1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原因分别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8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
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因非
公司原因不续签,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
低值确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1 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
动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
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
的岗位调动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因疾病或伤残或丧失劳动能
力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续签,其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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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20 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扣非后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以
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正;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根据公司《2023 年年
度报告》,公司 2023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若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
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公司拟对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的 19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2.818 万股,及除上述 19 名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激励对象
持有的未达到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所对应的 701.7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754.602 万股。
   (二)回购价格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鉴
于公司已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8.60 元/股调整为 8.43 元/股,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8.73 元/股调整为 8.56 元/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对于 8 名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拟以 8.43 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33,680 股、以 8.56 元/股回购
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42,000 股;对于 11 名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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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 8.4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250,500 股、以 8.56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02,000 股。对于除上述 19 名离职激励对象外
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达到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 8.43 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合计 6,358,590 股、以 8.56 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659,25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
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
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勤勉尽职。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
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
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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