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
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
(一)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
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
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保函等,按照期限分类短期
债务融资及长期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公会是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决策机
构,在相应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方案予以审批。
第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融资事项的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债务性融资的相关业务事宜;
(二)负责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债务性融资业务的相关文件收集、整理、
归档和保管;
(三)拟定公司债务性融资方案,并按照审批权限将融资方案上报公司经营
层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四)负责建立融资业务台账,详细记录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及
质押信息等内容,定期进行分析与统计工作;
(五)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使用资金,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偿还本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权益性融资的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业务相关事宜;
(二)负责编制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筹资方案;
(三)负责联络承销机构,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保管;
(四)负责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融资管理原则
第七条 融资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的融资行为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包括上市公
司各项融资和再融资的规定。
(二)适应性原则。兼顾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客观评价偿债能力,融
资规模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以及筹资能力相适应,有效控制筹资
风险。
(三)合理性原则。公司及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筹资。筹集资金未
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风险可控原则。严格遵守融资决策程序,多层面论证研究和跟踪分析,
全方位过程控制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可
接受的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和发行债券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债务性融资业务由计划财务
部起草方案。
第九条 融资方案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融资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资金计划要求,明确
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合理估算;
(二)在拟订融资方案时,应考虑筹集资金所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
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等因素;
(三)涉及境外筹资,须考虑筹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信息安全等风险。
第四章 融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如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上报党组
织会议、经营层办公会、董事会进行审议;若融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财
务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债务性融资活动,如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由
计划财务部进行统一筹划和管理,根据公司及各单位年度投资规模和经营性资金
情况,拟定新一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经党组织会议前置讨论研究后,按照权限报
经营层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预算内组织实施。
原则上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务性融资方案的总额,
超出额度范围的融资事项,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公司与各单位之间发
生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遵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在融资事
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以抵押、质押方式进行融资的,应当对抵押或质押
物进行登记。融资业务终结后,应当及时解除抵押或质押。
第五章 融资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所融资金到位后,须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
督,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使用融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
变资金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需满足其监管要求,包括向金融
机构提供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业务合同等材料,并提供付款凭证、发票等贷后审
查的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随时掌握各项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金额等内
容,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按时偿还借款、债券本息。
第十八条 预计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计划财务部应及
时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
商,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外部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中,强化以下关键环节的风
险控制: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科学合理;
(二)融资决策、执行与偿付各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审
批、融资合同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
有明确规定;
(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