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9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东 3 人,代表股份 335,625,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52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8 人,代表股份 11,417,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9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1,06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1,098 人,代表股份 11,417,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21%。
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即为子公司南京春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增加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
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表决情况:同意343,717,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9,15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628%;反对
弃权5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6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麻城春兴为春兴精工融
资担供10758万元担保的议案》(即子公司春兴精工(麻城)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融资提供10,758万元的担保),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
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表决情况:同意344,579,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01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86%;反对1,9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34%;弃权5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即公司分别为子公司春兴精工(麻城)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为上海纬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表决情况:同意343,661,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10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41%;反对2,7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90%;弃权6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