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十月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董事:
朱学军 尤卫民 张文泉
崔小丽 何旭强 张松林
单世文 高烨
监事:
戴佩 丛远明 潘萍
除董事、
监事外的高级
常俊 冯莉 王健
管理人员: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释义
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
人、阿科力、上市公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本报告书 指
况报告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股票、本次向特对定 指
票的行为
向发行、本次发行
保荐人(主承销
商)、主承销商、兴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证券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认购邀请书》 指
邀请书》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
《申购报价单》 指
报价单》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发行与承销方案》 指
与承销方案》
《公司章程》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实施细则》 指
则》
股东大会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如出现合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Acryl Technology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1491965XM
注册资本 8,793.7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朱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7 月 8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 2013 年 10 月 14 日
股票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阿科力
股票代码 603722
注册地址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办公地址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邮政编码 214196
电话号码 0510-88263255
传真号码 0510-88260752
互联网网址 www.chinaacryl.com
电子信箱 changjun@chinaacryl.com
丙烯酸树脂、聚酯树脂、脂环族环氧树脂、改性环氧树
脂、脂肪胺、聚酯光学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内贸
易(不含国内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经营范围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的议案》。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流程
所主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具了《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4〕1011 号),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无锡
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4)第 110C000351 号),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主承销
商已收到阿科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 215,179,854.12 元。
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无锡
阿 科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 致 同 验 字 ( 2024 ) 第 110C000352
号),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15,179,854.1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866,711.65 元(不含增值税),发行人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7,313,142.47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为人民
币 7,762,621.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99,550,521.47 元。所有募集资金以人民
币现金形式汇入该账户。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
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
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762,621 股,全
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7,762,621 股,发行
规模为 215,179,854.12 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
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发行期首日,即 2024 年 9 月 20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保
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
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15,179,854.12 元,保荐费及承销费用、律师费
用、审计验资费用、股份登记费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及其他等发
行费用共计 7,866,711.65 元(不含税),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为 207,313,142.47 元。
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不含税,元)
合计 7,866,711.65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
为 14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月)
深圳剑科私募创业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华泰优选三号股票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紫阁骏益 1 号私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月)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762,621 215,179,854.12 -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情形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
伙。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于限售期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
承销方案》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
项承诺函》等发行相关文件,并启动本次发行。
自《发行与承销方案》《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认购邀请名单》报备上交所后,发行人新增收到 2 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
行人、主承销商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新增收到认购意向的投资
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的
投资者如下:
序号 新增投资者名单
截至发行申购日(2024 年 9 月 24 日)前,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
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截
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0 家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18 家证券公司、10 家保险公司以及 34 名其他投资者,共计 95
名特定对象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对象的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
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
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
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
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亦不存在“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发行对
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
确认,全部投资者均及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
金(符合条件的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均符合《认购邀请
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 27.72 元/股-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是否有效申购
(元/股) (元)
深圳剑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剑科泽
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选三号股
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颐股票专
司”)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骏益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
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公司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7.72
元/股,发行数量为 7,762,62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5,179,854.12 元,未超过发
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与承销方案》规定的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 14 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月)
深圳剑科私募创业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华泰优选三号股票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762,621 215,179,854.12 -
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投资者均在《认购邀请名
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上市公司
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
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
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
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0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98-03-05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34917Y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 15-20 层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721,50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旌熙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1-12-30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 25 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
期 B 座 1310B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8RR98
主要办公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梦海大道 5073 号前后国际人才港 701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732,323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姓名:夏勇
住所:扬州市邗江区*****
身份证号:32110219**12******
获配数量:288,60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注册资本:961,242.937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4-06-30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518046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
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
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获配数量:360,75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资本:23,8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04-09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
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606,06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
注册资本:385,840,847 瑞士法郎
注册地: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QF2003EUS001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 38 层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数量:288,60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注册资本:60,06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01-1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101 号华泰金融大厦 7 层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
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88,60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注册资本:60,06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01-1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101 号华泰金融大厦 7 层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
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88,60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爽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0-08-11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同汇路 168 号 1 幢 D-209B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6U59X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 333 号世纪大厦 2003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32,90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06-0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楼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
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316,017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罗林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02-0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88 号 807A-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2531720N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浦东陆家嘴滨江中心滨江大道 257 弄 10 号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360,75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06-21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5 楼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获配数量:1,031,746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姓名:温美华
住所:上海市复兴东路****
身份证号:31010219**06******
获配数量:721,500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注册资本:584,070.256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09-0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11N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
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324,675 股
限售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
排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
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
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情况
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
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
的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
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公募基金、养老金产品或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认购。前述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
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前述参与认购的公募基
金、养老金产品或企业年金计划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
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湘禾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
案程序。
瑞士银行(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
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温美华、夏勇属于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
金,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新证券宝富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备案。
深圳剑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管理的剑科泽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紫阁骏益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
关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
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
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I、专业投资者 II 和专业投资
者 I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最低类
别)、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C5-积极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仅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
核查要求后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文
件》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
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能力是否匹配
深圳剑科私募创业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华泰优选三号股票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
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述 14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对象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发行对象申购金额未超过发行对象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
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邹万海、王怡人
项目组成员:冷佳男、陈天硕、牛天彤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68583116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丽
经办律师:王雨微、胡昊天、李素素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3 楼
联系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三)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李惠琦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淑云、郭锐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9 层
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85665120
(四)验资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李惠琦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淑云、郭锐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9 层
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8566512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证券账户名称 股东性质 件股份数量
号 (股) (%)
(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 2024 年 8 月 30 日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
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证券账户名称 股东性质 件股份数量
号 (股) (%)
(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券投资基金
持有有限售条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证券账户名称 股东性质 件股份数量
号 (股) (%)
(股)
注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
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注 2、公募基金投资者以实际持股的产品情况测算并列示。
二、本次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 7,762,621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变动数量
类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
- 0.00% 7,762,621 7,762,621 8.11%
件股份
无限售条
件股份
合计 87,937,500 100.00% 7,762,621 95,700,121 100.00%
注:以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册股东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模拟计算。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
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
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中的聚醚胺、光学材料等进
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
景和经济效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将大幅提
升,能够较大程度上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
投产后,将进一步扩大现有产能、扩充公司产品线、丰富产品种类、提升高端
产品技术含量及提升生产效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
低,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
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经济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实现,因此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
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投
资回报率,随着项目的实施,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未来各项
业务的发展,从长远看,将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
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
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
展。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
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
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与公司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
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
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
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亦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
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
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
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11 号)
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
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本
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
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
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
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准,相关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及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过程涉
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单》《股
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竞价结果公
平、公正。
《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
决议的有关要求。
法规的有关规定;
务。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
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邹万海 王怡人
项目协办人:
冷佳男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
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
人:
王丽
经办律师:
王雨微 胡昊天
李素素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内容与本所出具的相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相关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淑云 郭锐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惠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
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淑云 郭锐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惠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
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
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
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电话:0510-88263255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电话:021-20370631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