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信林: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0 18: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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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4-048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10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90.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45,426,667
      股的 1.99%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江苏迈信林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
日,以 1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迈
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尹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江
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并同意以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并同意以 13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
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
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一个归属期                                    5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二个归属期                                    5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授予时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共 2 人)
焦仁胜    中国        副总工程师    6.00        2.07%    0.04%
姚佳志    中国        技术部长     7.00        2.41%    0.05%
            小计           13.00        4.48%    0.09%
三、中层干部(共 23 人)           277.00      95.52%    1.90%
            合计           290.00      100.00%   1.99%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00%。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迈信林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干部,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授予价格为 13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
型以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 29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5.89 元(公司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11%、15.62%(都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年化
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
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
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本次授予事项均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程序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
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
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名单(截止授予日);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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