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 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收到山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10 17:47: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46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总裁朱继敏先生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朱继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朱继敏:2024 年 2 月 8 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关于公司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 2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 万元(含)。8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
于公司原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截至本次增
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日,你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5,000 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5,660
元,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
〔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朱继敏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将严格
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将汲取本次事件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的学习,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强化自身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意
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朱继敏先生已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辞去董事、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
任何职务。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任何影响。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狮头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