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意见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将持有的房地
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转让给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
团”),即公司拟将持有的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100%
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下同)公司对华远置业及其子公
司的应收款项,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的应付债券及应付款项等债务,转让给华远
集团(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
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调整上市
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以下简称“《监管政策》”)的
要求,以及有关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包括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下同)报告期(即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4 月,下同)内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核查内容与核查依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上市公
司报告期内以受让或增资方式取得控制权的企业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日
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拟建、在建和完工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
容进行了专项核查。本次专项核查的内容与依据主要包括: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修正)》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
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 号)、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
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1999 年通过、2012 年修订)以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
对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进行
了核查,主要内容为:
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
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的核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 号)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
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
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进行了核查,主要内容为:
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百分之
二十五以上(不含土地价款)而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核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
报告期内的在建、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进行
了核查,主要内容为:
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行为。
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是否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
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核查范围
(一)核查期间
本次核查的期间为本次重组的报告期(即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二)核查的范围
本次核查的范围为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拟建、在建、完工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
是否存在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根据《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上市公司提供的
资料及其发布的公告,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下:
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佛山美的明湖北湾花园
二期
注:其中第 18 项系改建项目;第 35、36 项目系原涿州海蓝城一期、涿州海蓝城二期项
目;第 1-4、6-22、24-26、33 项目系报告期外完工项目。
三、核查过程及核查结果
(一)关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的核查
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报建文件,
查询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政府
主管部门网站,查阅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布的公告等资料。
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的
说明及其提供的项目资料、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及《闲置土地认定书》
《贺兰
县自然资源局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
《闲置土地
处置听证申请》,并经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以及查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网站,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或《闲置土地认定
书》的情况如下: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就宁夏海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海雅”)名下
的六块宗地出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并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对上述宗地中
的四块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
因造成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日,贺
兰县自然资源局针对上述宗地出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将对上述
宗地采取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措施,宁夏海雅有权申请听证。宁
夏海雅已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听证申请。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宁夏海雅未收到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的进一步通
知,未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或采取其他措施,亦未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自然资源管理
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为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
地被收回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正在被调查的情况。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的核查
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报建文件,
查询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政府
主管部门网站,查阅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布的公告等资料。
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为炒地而被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处罚或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核查
关文件,查询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网
站,查阅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布的公告等资料。
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
项目,不存在违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
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
项目,不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
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6]223 号)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
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情形,不存在故意采
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
行为;少量价格变动属于正常的市场波动,不存在哄抬房价的行为。
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有
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宁夏海雅
银川长河湾项目外,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
置土地、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
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奕彤 张芸维 吕 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