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10-09 23: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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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拟通过向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公司”)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
票、向海通证券全体 H 股换股股东发行 H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
(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并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
事项。公司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
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特别提示;
  二、自本次合并交割日起,合并后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存续公司”)承
继及承接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
与义务;于交割日后,国泰君安将办理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海通证券将注销法人资格。本次交易前,公司及国泰君安均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存续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存
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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