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拟通过向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向海通证券
全体 H 股换股股东发行 H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
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后,公司仍然符合 A 股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
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后公司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的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