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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及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统称为“衍生品”)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操作。未经公司
审批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项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所有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期货和衍生
品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经营资格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交易账户,并以公司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严格按照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的谨慎预测。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进出
口业务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交割期间应当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并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筹集资金、
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
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和对外投资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
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 保值业务
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 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对外披露部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动趋势,提出开展、中止、展期该业务的建议。
并及时报送给财务部门。
时报送给财务部门。
门和对外投资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
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经财务部门
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经理审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
案也应当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
格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等文件。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并定期和不定期复核检查交易记录和交易的进展状
态,严格控制和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上报总经理和董事长。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门。
并确保流程的有效流转。
审查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和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的相关人员应当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门应当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内部控制,并及时对业务操作和人员的独立性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并由财务部门要求合作的金融机构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
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波动分析
与风险 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
理,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
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
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公司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施及
损益情况。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已亏损金 额
或预计亏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且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财务部门必须立即向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审
计部门负责人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 人员商讨应对措施,提交分析
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及时做出决策,
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
议后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并上报董事 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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