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2 号,以下简称“《房
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以下简称“《闲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
发[2008]3 号,以下简称“国发[2008]3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
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 号
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号文”)、《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
以下简称“国办发[2013]17 号文”)及《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
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对报告期内(即 2022 年
度、2023 年度、2024 年 1-4 月,下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
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本次自查的情
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下同)报
告期内在建、拟建及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建、拟建及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49 个,
其中完工项目 37 个,在建项目 10 个,拟建项目 2 个。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佛山美的明湖北湾花园
二期
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注:其中第 18 项系改建项目;第 35、36 项目系原涿州海蓝城一期、涿州海蓝城二期项
目;第 1-4、6-22、24-26、33 项目系报告期外完工项目。
二、自查过程
(一)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自查
(1)《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
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
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
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
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
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国发[2008]3 号文第(六)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规定:“土
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
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
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
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
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3)《闲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
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
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
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
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
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
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
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闲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
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
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
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
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
定办理”。
《闲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完工期限和违约
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
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
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
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
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
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
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
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
式处置”。
(4)《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
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
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披露”。
(1)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存在收到《闲置
土地调查通知书》或《闲置土地认定书》的情况,具体如下: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就宁夏海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海雅”)名下
的六块宗地出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并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对上述宗地中
的四块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
因造成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日,贺
兰县自然资源局针对上述宗地出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将对上述
宗地采取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措施,宁夏海雅有权申请听证。宁
夏海雅已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听证申请。
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宁夏海雅未收到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的进一步通
知,未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或采取其他措施,亦未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
(2)公司查询了自然资源部、公司及下属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
自然资源部门网站,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
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不
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自然资源
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自然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行政
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1)国办发[2010]4 号文第(六)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
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
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2)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
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3)国办发[2013]17 号文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
力度”。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作出具
体明确的规定。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
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公司根据对前述规定的理解,认为
炒地行为是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合同规定动工建设,且违反国家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将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项目总投
资 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外转出的行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炒地的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的自查
(1)《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
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完工交付日期;
(4)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规定:“取
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
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
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
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
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3)国办发[2010]4 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
销售”。
(4)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
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
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或销售许可的具备销售
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未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捂盘惜售
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哄抬房价行为的自查
(1)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
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
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
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
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
处”。
(2)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
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
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
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
“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
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 号,以下简称“建房[2016]223 号文”)规
定:“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
用”。
经自查:(1)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商品住房开发项
目均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
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符合建房
[2010]53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及建房[2016]223 号文
关于一房一价的规定;(2)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曾因商品住房开发项
目涉及哄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哄抬房价
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自查总体结论
除宁夏海雅银川长河湾项目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
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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