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泰: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09 18: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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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24-047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衡先生主持,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69,070,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15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585,4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38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5,485,35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90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2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95,4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509,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
  三、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均为累积投票提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7,951,0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790%。
  同意股份数:67,951,0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790%。
  同意股份数:67,9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775%。
  同意股份数:67,921,1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356%。
  同意股份数:67,901,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066%。
  同意股份数:67,951,1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85,232股。
  同意股份数:785,233股。
 同意股份数:784,244股。
 同意股份数:755,253股。
 同意股份数:735,266股。
 同意股份数:785,275股。
  提案2.00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7,95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789%。
 同意股份数:67,924,0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398%。
 同意股份数:67,951,0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85,219股。
 同意股份数:758,214股。
 同意股份数:785,213股。
 至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立。具体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陈衡先生、林子尧先生、李彧先生、夏光先生、刘宇锋先生、宋亚莉
女士;
 独立董事:于梅女士(会计专业人士)、胡云华先生、赵唯女士;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提案3.00 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7,951,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789%。
  同意股份数:67,951,0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85,217股。
  同意股份数:785,214股。
  至此,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立,具体成员如下:
  非职工代表监事:孙宜周先生、刘罕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许崔亚先生。
  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未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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