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顶楼空地租金合计
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目
前判决已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科技”)就与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网联”)、中鹏
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云控股”)及廖高鹰的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了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诉讼服务告知书》。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本次诉讼的裁判情况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05 民初 21147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三方合同》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解除;
豪科技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及物业费共 28,043,399.15 元;
科技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廖高鹰就其中逾期付款
滞纳金 185,345.08 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科技支付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3 号楼 1 至 7 层 1001 房屋的顶楼空地
科技支付因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违约金 2,130,645.07 元;
科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电费、水费、供暖费及利息(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
科技支付律师费 7 万元;
科技支付保全保险费 49,671 元;
保全费 5,000 元、部分案件受理费 194,856 元由被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
云控股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判决已生效。各方为进一步妥善解决纠纷,正在进行
和解洽谈;被告拟引进新投资方,为表示诚意已经支付公司部分欠缴款并愿意继
续承租本公司房屋,相关和解协议及新的租赁合同基本条款已经初步达成共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判决已生效且被告有执行
和解的诚意并有望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
响。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