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证券代码:00269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对百洋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9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一、释义
百洋股份、本公
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计划、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部分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日 指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75号文》 指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171号文》 指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
《工作指引》 指
考分〔2020〕178号)
《公司章程》 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青岛市国资委 指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百洋股份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百洋股份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百
洋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
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
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百洋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专业
意见。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988.00 万股,不超过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636.2262 万股的 2.852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司股本总额 34,636.2262 万股的 2.5673%;预留授予不超过 98.80 万股,占本激
励 计 划 授 予 总 量 的 10.00%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章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79 人,具体包括: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
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股票总量比例 的比例
李奉强 董事长 53 5.36% 0.1530%
孙立海 总经理 53 5.36% 0.1530%
王玲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49 4.96% 0.1415%
刘莹 常务副总经理、董秘 49 4.96% 0.1415%
欧顺明 副总经理 48 4.86% 0.1386%
杨思华 副总经理 48 4.86% 0.1386%
邓云江 副总经理 38 3.85% 0.1097%
中层管理人员、部分中层以下
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合计72 551.20 55.79% 1.5914%
人)
预留部分 98.80 10.00% 0.2852%
合计 988.00 100.00% 2.8525%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计划有效期
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
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 年。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向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
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
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
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33%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4%
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4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4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且不低于股
票面值,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60个,或者120个交易
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2)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
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符合《175 号文》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
注 销 (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下同) ; 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和/或(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
值进行回购并注销,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2025年-2027年)
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不低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不低于1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1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不低于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注:1、以上“净利润” 与“净资产收益率” 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净资产分别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可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股份支付成本影响。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
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
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本次选取证监会行业分类“农林牧渔”门类下的“渔业”分类的上市企业
的整体业绩平均水平作为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基于行业相同或相近、业务结构相似、具有可比性的原则,选取一定数量
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对标企业的选取原则为,剔
除本公司百洋股份后的申万“农林牧渔”下“水产饲料”、“水产养殖”、
“海洋捕捞”三个细分行业下的9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
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所属申万行业(2021)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某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
更换。
(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由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
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
不合格
考核标准 卓越(A) 优秀(B+) 良好(B) 合格(C)
(D)
标准系数 1.0 1.0 1.0 0.8 0
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合格
后才具备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能递延至下一期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
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
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百洋股份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
通知》《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百洋股份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同时,
形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本激励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对
象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相关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同时,激励对象个人获授数量符合国资委政策文件中的相关
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
方法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一(前 20 个、60 个、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60 个、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百洋
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
范通知》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
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完成
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 33%
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 34%
期 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这样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防止短期
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
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
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
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
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
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
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
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
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百洋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
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
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综合考评。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三个指标,反映了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及企业成长性
状况。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
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
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
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
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
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
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
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
除限售的条件及具体比例。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
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
全一致之处,请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为准。
洋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理办法》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
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