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诚邦股份
股票代码:603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之江路59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敏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
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诚邦股份 指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指 方利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方利强、李敏
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期期高
受让方、期期投资 指
地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方 利 强 将 其持 有 的诚邦 股 份 无 限售 流 通 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13,213,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协议转让给期期投资。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股权转让协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
姓名 方利强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330106********4073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敏
姓名 李敏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 332623********0026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直接持有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致行动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114,134,10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和李敏系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诚邦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
无减少或增加其在诚邦股份拥有权益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直接持有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致行动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114,134,10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直接持有诚邦股份78,272,222股股
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29.62%。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控制诚邦股份100,920,9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19%。信息披露义务
人方利强总共持有诚邦股份29.62%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期期投资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具体
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
况 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 (%)
无限售流
方利强 34.62 78,272,222 29.62
通股 91,485,422
无限售流
李敏 8.57 22,648,684 8.57
通股 22,648,684
合计 43.19 100,920,906 38.19
上海期期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
无限售流
伙)-期期高地六 - - 13,213,200 5.00
通股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协议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诚邦股份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13,213,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以4.48元/股的价格协议
转让给期期投资。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方利强
乙方(受让方):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期期高地六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213,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5.00%。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90%计算,转让单价为4.48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
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5,000,000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当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23,275,622.40 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5,919,513.60 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
方证券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甲方签章的账户资
料。
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
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
项。
公司的股东名册。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
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
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
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1)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
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
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
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双
方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承担。
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或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双方书面确
认后终止。
即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若乙方违约,该笔定金归甲方所有。
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
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
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
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
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双方
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
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均有效。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无效,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之日止。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争取
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
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
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持有诚邦股份91,485,422股股份,其中融资质押
合计质押诚邦股份41,000,00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15.5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不
存在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以及其个人持股的
种类、数量、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为公司董事长,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
方利强直接持有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91,485,422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
的 34.62%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方 利 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控 制 诚 邦 股 份
总共持有诚邦股份34.62%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直接持有诚邦股份78,272,222股股
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29.62%。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控制诚邦股份100,920,9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19%。信息披露义务
人方利强总共持有诚邦股份29.62%股权。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情形
方利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
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已公开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
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方利强
一致行动人人:
李敏
签署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 杭州市上城区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股票简称 诚邦股份 股票代码 603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方利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市上城区
称 所在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 持股数量:91,485,422 股
次权益变动前拥有 持股比例:34.6200%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本次权益变动前,方利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合计控制公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司合计控制公司 114,134,106.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股份比例 43.19%;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方 利 强 先 生 总 共 持 有 公 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78,272,222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比例:29.6200%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利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合计控制公
及变动比例 司 100,920,90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8.19%;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持有公司 29.62%股权。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减少股份,不涉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 否√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是□ 否√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
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方利强
一致行动人:
李敏
签署日期: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