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08 23: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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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薪酬管理,有效
调动公司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合理确定公司董监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在公司担任其
他职务的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
担任董监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
考核,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
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公司独
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条    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董事长、独立董事除外)、监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年度绩效奖金
绩以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
权所需的合理履职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
的计算根据本制度确立的标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予以确定。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八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监高薪酬的补充。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监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
《监事薪酬方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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