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08 2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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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
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
“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
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
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
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4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增加诉
讼请求申请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和《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
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祺顺”)与公司及叶湘武、
毕元、叶高静、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景峰”)、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债券
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4)皖0111民诉前调9158号】,获悉安徽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青岛祺顺与公司(被告一)及叶湘武(被告二)、
毕元(被告三)、叶高静(被告四)、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
景峰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六)、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七)、贵州景峰注
射剂有限公司(被告八)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为标准计至实际款清日止);
责任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
带保证责任;
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书》,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申请人诉景峰医药、叶湘武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在原诉讼请求1中
债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一(景峰医药)支付原告违约金
算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7月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
  青岛祺顺诉景峰医药、叶湘武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包河
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根据2021年12月15日签订的《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
中“四、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对逾期本息部分以实际逾期时间(即
部偿付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1日)。
  (三)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
预判。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统计情况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发行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景峰医药《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的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24.67万元,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达到披露标准,具体情
况详见上述公告附件《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事项,公司将通过积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
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积极协商相关资金问题,
积极应对因合同纠纷和票据追索引发的诉讼、仲裁事项。
  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
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
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维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摩根士丹利证券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摩根士丹利证券将继
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
时报告》之盖章页)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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