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08 2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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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4-063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有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55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8.4974%。
  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7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二)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栋 5
楼 506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8 日
                          -1-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8 日 9:15—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聚微先生
   (六)会议出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4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
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74%))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 过 网络投票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 461 人,代表 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864,18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1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2-
  表决情况:同意 467,710,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143,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791%;反对 6,47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61%;弃权 24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849,949 股,占出席会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8,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283,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969%;反对 6,27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88%;弃权 308,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恺、张悦荷
  (三)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二)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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