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 南方航空关于“南航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08 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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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 2024-053
转债代码:110075   转债简称:南航转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航转债”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15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0月15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
于2020年10月1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南航转
债”、“可转债”)将于2024年10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0
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航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二)债券简称:南航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75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60.00亿元
    (六)发行数量:16,000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即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14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
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0年10月15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的当日,即每年的10月15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
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
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
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
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
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10月21日,T+4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4月21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0月14日)止。
   (十一)转股价格:南航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24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17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南航转债第四
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
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 0.8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4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0 月 15 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0 月 1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南航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
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
币 0.80 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64 元(税后)。
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
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
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
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
   (三)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
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对于持有南航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
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 68 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联系电话:020-8611 2132
   传真:020-8665 9040
   (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珏、龙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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