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08 1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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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8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0 月 8 日 9:15 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
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4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共 244,995,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95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
股东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237,117,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0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 238 名,代表公司股份 7,877,33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242 名,代表公司股份 8,171,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47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2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项议案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43,597,928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7%;反对 926,3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781%;弃权 4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73,83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8995%;反对 926,30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3363%;弃权 471,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42%。
  本项议案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43,412,878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41%;反对 969,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957%;弃权 6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588,78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6349%;反对 969,5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8656%;弃权 612,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委派陈英展、梁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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