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
稳定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3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
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
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积极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系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偿还负债、支付款项或其他重大
现金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
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偿还负债、支付
款项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③已经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偿还负债、支付款项等重大事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支付的现金支出
达到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机制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
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
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须经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六、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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