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 莱克电气关于“莱克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07 18: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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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9
转债代码:113659        转债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莱克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1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0 月 14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0 月 14 日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或“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莱克转债”)将于 2024 年 10 月
克电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莱
克电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
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元,按面值发行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
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转债到期日(2028 年 10 月 13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当前转股价格为 33.21 元/股。
可转债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维持“莱克转债” 信用等级为“AA”。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3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5%(含税),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5 元(含税)。在付息债
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
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莱克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可转债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0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
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向阳路 1 号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512-68415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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