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7 证券简称:海森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森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并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森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实<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87 人调整为 85 人,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对应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调整至预留部分。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其
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204.30 万股调整为 201.3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25.70 万股
调整为 28.70 万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 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数量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
次调整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
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