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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沟通汇报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
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
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
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
关注下列事项:
(一)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 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
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四) 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五) 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
事项及风险。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
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上述意见及要求应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
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说明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具体内容、详细原
因、就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事项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中的沟通决策情况等
信息,并将该说明予以单独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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