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威股份: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07 17:32: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
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
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09 月 14 日将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09 月 30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数 275,816,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3078%。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共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议案,该等议案的审议通过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6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8%;
反对51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
份总数的0.078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83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7960%;弃权 2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5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6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
反对5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9%;弃权
份总数的0.07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838,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105%;弃权 2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5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广鹏                    见证律师:丁        玢
                             见证律师:邓        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顺威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