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2
转债代码:118046 转债简称:诺泰转债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5:00 以现场与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上已就豁免监事会会
议提前通知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通知期限。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全体监事共同推举由监事孙美禄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议案内容:鉴于公司原监事会主席刘标先生已辞任,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完成监事补选工作,补选戚芳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时,为保障监事会日常事务的顺利开展,公司提议选举孙美禄先生(后附简历)
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选举孙美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简历
孙美禄先生:197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1993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连云港曙光化工厂、连云港双
菱化工公司担任质量检测员;2000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在江苏恒瑞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专员;2010 年 6 月至今,历任公司项目主管、研发注册部经
理、综合管理部经理、科技项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政策事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孙美禄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连云港诺泰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孙美禄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
秦熙萍女士:1975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2022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秦熙萍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秦熙萍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的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
任职资格。
戚芳菲女士:1990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同时担任团支部副书记;工作期间当选为江苏省妇代会代表、连云港市政协委员
代表,同时被评为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连云港市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2021 年 3
月-2021 年 7 月在盛虹石化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工会工作;2022 年 5 月至今,担
任诺泰生物连云港工厂工会副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戚芳菲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戚芳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的失信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
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