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07 17: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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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1    -       2024/10/14     2024/10/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中期分红
安排的议案》。为简化分红程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订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三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34,351,234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343,512.3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1    -          2024/10/14     2024/10/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夏
比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陈波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
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
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951-5100532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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