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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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本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
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
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
收益。
第五条 公司应切实作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
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实现经济责任制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经济责任制与现代管理相
结合、权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司实行“财权相对集中,分级授权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在集
中领导下,按分管权限及责任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
(一)财务部是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全面预算、资金
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税收管理等职能,对公司经营活动实施计划和财务
控制。
(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向子公司派驻财务人员、推荐财务管理人员等
形式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三)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征求公司财务部意见,公司财务部应对拟任
职人员专业职称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四)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二)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四) 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五) 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四) 决定公司融资和借款以及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重大资
产收购或出售方案;
(五)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 决定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七) 授权总经理、财务总监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财务事项;
(八)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九)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财经制度
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
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财务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合法;
(三)督促经营者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四)保证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担保、抵押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
(六)授权总经理、财务总监处理有关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
权: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其它财务问题决议;
(三)审议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
它重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审议财务总监拟订的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并依照董事会决定设置财
务机构;
(五)审议财务总监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及
政策,需报董事会的同时报董事会批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支持并保障财务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
(七)授权财务相关人员组织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查财务收支;
(八)经董事长授权,签署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并对其完整性、
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负责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监督检查;
(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
(十一)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对公司财务行使下
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全面负责监督审查公司资金运行,主管公司财务收支审批工作,负责公
司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参与拟订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投资方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项资金收支活动,审查重要财务事项及其它例外财务事项;
(五)监督检查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真
实、合法、有效;
(六)审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负责对本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
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会计主管
人员的人选,应当由财务总监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任免。各控股子公司
财务负责人的人选,需经股份公司财务总监考核后任免。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条
例的员工有处罚建议权;
(八)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处理的其它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四条 各下属单位或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
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是公司对计划年度内资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
的预算和筹划, 是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年度综合财务
管理、评价公司绩效的依据。财务预算应以完成目标利润为中心,公司的一切资
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筹资与投资、成本与费用,都必须纳入财务预算。
第四章 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筹集的原则
(一)筹集的资金要满足公司资金使用需要,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筹集资金
的数量和时间应做好计划,提高资金综合利用效益, 降低筹资成本;
(二)充分发挥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按照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促进资金
合理流动,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三)资金筹集实行统一管理,融资权集中在股份公司,具体执行部分为财务
部,分公司(职能部门、独立核算单位)一律不允许对外借款,子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需经股份公司同意。
(四)充分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合理选择融资方式。
第十七条 提供担保的管理
(一)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担保审议决策权。超过授权范围
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
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定担保合同;
(四)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由
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登记;
(五)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第十八条 股本金的管理
(一)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动或者股本结构的变动, 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公司应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
数额, 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非因减少股本等特殊情况,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票,也不得库存本公司己发行股票,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
手续。
第十九条 应付(暂收)款项的管理
财务部门对于应付(暂收)款项应逐项登记、定期清理,除日常清理外,年
终结合财产清查, 进行全面清查及函证;定期(季、半年、年)编制债务清理表,
报送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限期清理。
第二十条 长、短期借款的管理
(一)公司长、短期借款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并据以定期(季、半年、年)编
制资金收支计划。需向银行借款或贴现时,财务总监须说明借款或贴现的用途、
金额、借款期限、还款计划等内容。
(二)借款到期时,财务总监需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建立长、短期借款台账, 据实登记每笔借款的合同编号、
借款行名称、借入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抵押情况等事项, 及
时计算、提取应付利息, 准确反映利息支出。公司财务部统一保存借款合同、抵
押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 并负责定期检查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还本付息情况。
第二十一条 长期债券的管理
公司发行长期债券应对举债额度、用途、利息、偿还能力进行充分分析, 由
董事会制订发行方案,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发
行。财务部门负责公司长期债券的登记管理,检查举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目的是协调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以提高资
金利用效率。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定, 组织好货币资金收支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管、密钥分管,出纳、制单、
审批、复核分别设岗, 实行专人负责、分工管理;
(三)公司应加强货币资金收支的计划性管理,财务部编制月度(或季度)资
金收支计划,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联签批准。财务部门应以批准的资金
月收支计划为依据,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对货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财务总监必须
加强对资金划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使用管理既要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的统一规定, 又要
满足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收付现金,合
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严格按库存限额掌握使用现金,不准挪用、私分现金, 不
准借用账户套取现金。公司实行现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部门不得截留、
坐支。
(二)建立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收支、物资进出以及会计手续的处理,都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 以便彼此制约,
互相监督。
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并与财务总账核对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现金如有溢余或短缺,应及时反映并查明原因。
上, 公司派车或保卫人员护送。
理现金收支业务。
(三)备用金的管理
用金额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增备用金额度的, 要按
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清后借”的原则,对逾期不还者,停止其办理借款,并从其工资等个人收入中扣
回。
财务部门对借用备用金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年度终了时进行当年备用金清理,并重新核定新一年度备用金额度。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公司应遵循各项银行结算纪律, 不得出租出借公司账户, 不准签发空
头支票、远期支票和银行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 以保证各种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并灵活运用各种结算方式, 达到节约资金, 降低资金成本的目的。
(二)各职能部门、独立核算单位需开设银行帐户的须经公司财务部门批准。
(三)财务部门应随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结存余额情况。月度
终了,财务部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
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其他货币资金应按不同的用途,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设置相应的银行日
记账。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开设的单位信用卡,财务部门应及时掌握支出
情况, 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清理对账。
第六章 结算债权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算债权主要指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应收账款、
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的预付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等。
(一)结算债权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销售、供应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经办人员,
根据业务分工归口负责配合。采购部门负责配合预付账款,销售部门负责配合应
收账款。
(二)公司应加强对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工作, 加大清欠力度,及时清理回收,
减少坏账损失;财务部门季度终了对各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清单,分送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催结。
(三)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要及时清收,尤其个人借款要严格控制,个人借款只
限于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务借款,要做到“前不清、后不借”,公差后最长三个月
必须报帐或归还。
(四)财务部门组织对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每季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
对,年终进行函证。
(五)严格控制预付货款,一般情况下必须货到验收后付款,确因业务需要出
现预付事项,应纳入月度财务收支计划, 报经财务总监审批,未履行有关手续不
得预付。
第二十七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
(一)应收票据是指公司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
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财务部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单票据
的种类、编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以及承兑人、背书
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 以及
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 应在备查簿逐笔注销;
(二)应收票据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对确实需交由他人去办理有关贴
现、转让等事项的票据,必须报经财务总监批准。
(三)公司主要受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于该类业务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
规范。
第二十八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与核销
(一)坏账准备由财务部统一计提和核算。公司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二)公司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计提比例办理,
计提方法及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报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的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坏账:
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四)对于不能收回而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 追究责任。并由财务部
提交拟核销坏账准备的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核销。
(五)监事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存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尽可能减少不合理
的资金占用。公司对存货实行归口管理,原材料、低值易耗品、配件等由物流部
归口管理;在产品由生产部门归口管理;产成品由销售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环节的管理
公司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生产计划、配料及消耗状况和合
理周转期, 核定各类物资的合理库存定额,编制年度存货资金计划报财务部, 做
到各类物资按计划采购, 按定额储备。采购部门根据总经理授权与供货商签订采
购合同, 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授权委托,不能自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验收入库的管理
各类存货必须严格验收入库手续大宗外购材料和重要物资入库须检验部门
检验合格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产成品的入库须经质检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
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发货及销售的管理
(一)公司的销售部门负责产品价格管理,包括产品价格的制定、修定、执行
范围的确定等。
(二)销售发票由财务部门专人登记保管,仓储部门负责审查发料单据的真实
性、正确性、完整性,手续不合规、不完善的,仓储部门有权拒绝发料。
第三十三条 结算管理
(一)财务部负责购销业务的结算,原则上采购业务见单付款,销售业务收款
后发货。
(二)销售业务的货款,应全部通过财务部门审核结算收款, 在发票上加盖财
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赊销业务应经过信用审查与有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不需用或未使用以及剩余物资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门制定低值易耗品标准, 各使用部门做好在用低值易耗品
的领用、报废等记录;
(二)各单位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原则上采用一次摊销法。如果一次领用的低
值易耗品数量较多、价值较高时,可以分期摊销,摊销方法由财务部门审定。
(三)低值易耗品购置要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本着成本最小的原则加强库存
管理, 降低库存成本,加速资金周转。低值易耗品实行登记领用,使用部门应建
立低值易耗品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和鉴定报废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存货清查盘点制度
(一)为确保公司存货账实相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半年度进行抽查盘点,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
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流动性较大或贵重材料产品等物资, 盘点次数
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存货清查盘点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由存货归口管理部门
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清查盘点工作。
(二)存货清查盘点后,将实存数量与库存物资卡片、材料账和统计台账的结
存数量核对,编制“存货盘点报告表”。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应及
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有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责任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和
处理意见,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
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
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2 年的,
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公司的固定资产按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几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3)租出固定资产;(4)未使用固定资产;(5)
不需用固定资产;(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土地。
按固定资产类别分为以下几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生产设备;
(3)运
输设备;(4)办公设备;(5)其他设备。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工权限: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统一核算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应建立固定
部门、使用部门登记,由专人保管。
(二)各部门的职责:
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报废、租赁等财务手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账、
卡、簿;正确计提折旧;负责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定期
的盘点清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处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归口部门和
使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受财务部门的监督;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安装、竣工验收、大修理等计划的申
报, 经批准后,负责编制预算并组织实施。
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清查;针对固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及时向归口
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的增减、大修理等申请报告;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
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预计残值率为 5%。各类固
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年折旧率按相应规则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须报董事会并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清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对购置方案进行认真的
可行性分析研究, 并经财务总监审批后,在总经理权限内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超出总经理权限的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对固定资产的验收、投产、处置、报废清理、调拨出租、内部转移等,
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核批准制度, 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要及时入账。
(三)及时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办理封存和申报手续,处理多余、闲
置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鉴定, 查明原因, 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
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并经财务总监审批后,上报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技术状况,编制年度大修理计
划,确定大修理间隔期, 经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并编制大修预算。委托外修时,应通过财务部对预算进行审核。修理完毕后, 由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报财务部办理决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办法,大修
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财务部根据会计制度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 由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由使用部门负
责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申请报废:
者;
有大量新产品可供更新者;
(二)固定资产虽己申请报废, 但在未正式批准报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拆卸、拆除和变卖。对报废固定资产的可利用部分(残值),应估价入账,
不得一并报废。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和出租
(一)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 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估价认
可,报经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超出权限由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并将其款项汇入财务部后才能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二)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需要对外出租时,必须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
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办理出租手续。固定资产的月租赁费,不得低于该项固定资
产的月折旧额和有关税金、利润之和。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公司应当于期
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第九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以及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属于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
术改造的资本性支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投资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工程, 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其他
专家进行论证,认真进行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和投入产出分析,投资回报率
达不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原则上不得立项。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 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立项批准后,设计部门编制工程项目初步概算和工程总概
算,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参与论证,对预算资金进行筹集和平衡,正确反映投资
的造价成本和投资效果。财务部门要根据预算和工程进度组织资金,严格按建设
计划控制各项支出。在决算时,当建设工程±0.00 以上部分(基础以上)超过
预算的 10%±0.00 以下基础部分及其他与原设计变化较大的部分超过 30%,应由
规划建设部门重新审定并说明超预算原因,按公司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完善
相关手续后,财务部门方能付款。
第四十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经公司内部审
计程序审核后,并经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才能办理决算。在办理
工程决算时应按规定预留造价的 5-10%的质量保证金, 待质保期满, 无质量问题
出现,方可付款,且不计利息。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当存在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所建项目在性能和技
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足以
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
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基金、
债券等。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 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投
资和其他投资,长期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五十一条 会计期末,对短期投资类,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
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对长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
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
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
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根据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减值准
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投资的稳健与高效,提高决策水平,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投资收益测算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或者不
利于公司整体目标实现的,均不得对外投资。现有的投资项目,长期没有效益的,
应组织清理,重组整顿,盘活资产。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公司对外投资按投资权限,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通过投资项目建议书并签发立项批准意见后, 由总经理责成有
关部门按照立项批准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客观、
公正、全面地反映该项投资的实际概貌;对投资项目要制定出可行的考核标准。
(三)董事会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组织专题讨论会研究决定, 可邀请有关
专家就项目发表意见, 项目可行性报告根据有关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四)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发生财产转移,必须先进行内部严格的评估,然后聘
请有关中介评估机构做出评估。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比例及是否拥有实
际控制权, 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依据其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指示。
第五十四条 投资权限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职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股东会、董事会对外投资决策审批权限依照《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一)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外投资,都必须取得被投资单位出具的出资证明书
(包括股票、债券、收据)正本。
(二)对购买的股票、债券,要做好账簿登记工作,要指定专人保管,债券不得
外借,不得随意交他人保管,对确需交由他人去办理有关抵押、转让等事项的,必
须做好登记、移交、注销等工作。
(三)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检查、监督,
考核投资的效果。
第五十六条 投资子公司财务管理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子公司,应由董事长派出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财
务负责人,其经营方针、财务政策及重大决策由公司决定。此类公司的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编制。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境内
外子公司,除必须按规定向公司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
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并同时向公司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资料。
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
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
权、土地使用权、特许专有技术和商誉等。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
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
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回收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到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各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本公司的成本核算规定,正确确定成本核算
对象,及时归集生产费用,严格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 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 成本费用管理以成本预算、费用预算为基础,制定目标成本管理制
度和成本管理责任制, 建立成本否决、费用控制体系,按照可控性原则逐级分解
成本费用指标, 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人并与部门、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分解落实成本、费用预算指标, 组织、指导各预
算主体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与控制,检查和考核,分析成本费用计划的实际执
行情况, 提出完成目标成本管理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认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
作。对于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
财产物资的毁损等, 都必须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六十三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控制材料消耗, 对原材料等材料消耗以成本预算、定额为控制标准, 实
行定额管理、限额领料;
(二)通过对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提高成本管理质量和力度。生产准备
过程中重点控制节约人力、物力消耗, 直接生产过程中重点控制提高效率、质量,
产品检验管理重点通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三)期间费用的管理要坚持预算管理、定额管理、责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控制开支的范围、时间和标准,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成本控制
(一)成本控制的原则
中要抓住成本控制这个中心环节并贯穿到成本管理的全过程, 以实现目标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切配合,按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于乱挤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扩大开支范围的,财务人员有权监督、劝阻、拒
绝支付,并有权向上报告。
(二)成本控制基础
盘存有制度, 保证账实相符。
(三)目标成本
目标利润,提出目标成本,有目的地进行成本控制;
解和分配。
(四)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立全公司成本管理责任制,完善成
本指标控制体系,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本费用分析
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的分析,是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成本、
费用管理的重要环节,成本费用分析是对成本、费用要素的结构和它们之间的相
互关系及对公司经济效益的影响进行评价和研究,以便寻求降低成本、费用的方
法和途径。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成本费用管理的分工,抓住生产
经营和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采用全面综合分析、专业分析、专题分析
等方法,对照计划、目标、历史消耗水平,定期对成本、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
通过分析,找出成本、费用升降原因, 查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改进措
施。同时必须进行跟踪管理,在下一次分析中, 要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和总结取得
的收效。各单位的成本、费用分析,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分析
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成本要素结构进行分析,掌握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
管理的重点;通过对成本和产品产量与销售收入相互关系分析,找出提高经济效
益的途径;对产品质量成本分析,确定提高质量的办法;对期间费用增减因素进
行分析, 制定增收节支的办法。
第十三章 营业收入、税费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营业收入的管理
(一)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
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主营业
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
包装物出租、不动产出租等收入。
(二)财务部会同营销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草拟公司主营业务中主要产品的
销售价格、收款方式(含折扣条件)。
(三)技术转让、材料销售、出租等其它业务销售,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责任
准确认后, 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督执行。
(四)财务部门应会同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五)加强销售退回的管理。销售退回必须分析退回的原因和责任,如果属于
公司责任,经协商应退款给客户,无论是本年度销售的, 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
都应当冲减退回当月销售收入,并冲减返回当月销售成本。
(六)销售折让和折扣的管理。销售收入按全价反映,不论是本年还是以前年
度销售的产品,销售折让和折扣发生时, 一律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七)销售业务发生的退货、调换、补件等三包事项,销售部门按规定办好
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或转账手续。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收入性质,在满足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的收入确认
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实现。
第六十八条 其他业务收入的管理
其他业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核算方法, 设置“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
业务支出”科目, 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核算其他业务成本、费用以及
税费。其他业务收入的日常管理,同主营业务销售一样列入计划管理、考核的范
围, 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各项收支业务,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费用,业务
核算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以确保收入及时入账。
第六十九条 税费的管理
(一)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税收管理制度,落实税收管理责任, 加强增值税发
票管理, 加强对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新的税收
法规, 熟悉各类税种、税率, 依法办理税务。
(二)公司对各项应交税金实行分级核算、统一缴纳和管理的方法, 各单位
未经公司财务部批准, 不得自行向税务局缴纳各项税款。
(三)纳税申报。财务人员应明确纳税申报的重要性,准确填制纳税申报表,
做到申报及时,入库及时,有问题及时反映,并向税务机关按时报送所需的会计报
表和资料;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上缴。会计人员应按照要求, 正确确认会计期间应
纳税额,按规定时间上缴;
(五)票证、账簿管理。会计人员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规定,建立专柜保
管专用发票账册, 及时记载各种版面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核销情况,
做到账物相符。同时还要妥善保管好税务登记证,发票购买证,各种申报表, 抵
扣联登记册,存根联登记册等;
(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搞好纳税检查。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
税收政策,根据企业可享受的有关税收政策标准, 及时办理有关减免。同时还应
加强纳税管理和税费核算,搞好纳税检查,认真检查税收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税费管理水平。
第十四章 利润及分配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利润管理以年度财务预算中的目标利润为依据,财务部门按
公司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 将目标利润逐级分解、落实到
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目标责任书应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要适应
公司结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并与绩效挂钩。
第七十一条 每季度终了,财务部门在总经理、财务总监授权下组织分析利
润计划完成情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经营情况, 发现问题并提出实现目标利润需
采取的措施, 有关分析报告上报总经理、财务总监。子公司及有对外销售权的单
位,必须按月对销售收入、利润的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并上报公司财务部,主要分
析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行情以及内部生产管理方面引起的产量、质量、成
本等变化而导致的利润变化情况。
第七十二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实现利润在依法交纳所得税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法定盈余公积累积额已达注册资本的 50%可以不再提取;
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公司发放股利可采取现金或股
票的形式。
(三)公司发生年度亏损, 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
润弥补;超过弥补年限仍未补足的亏损,用公司的税后利润弥补,发生特大亏损,
税后利润仍不足抵补的,由公司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由公司的盈余公积金
弥补。
第七十三条 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另行拟定制度规范。
第十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七十七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投资计划,或经股东
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第七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致使募集资金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第八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
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必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人员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经
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
报股东会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另行拟定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第十七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八十二条 外币业务是指公司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
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八十三条 在外币业务管理中,应加强对外汇风险的控制, 应及时对汇率
变动的潜在方向、时间和幅度进行预测,根据汇率变动的趋势, 把握好资金的调
拨、商品的进出口、外汇应收和应付账的收付等事项的有利时机, 尽量减少或避
免因汇率变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章 财务风险防范与管理
第八十四条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由于利用财务杠杆(即负债经营),而使企业
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或者使得股东收益发生较大变动
的风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与预警管理体系,有效预防财务风险,
及时向决策层警示潜在的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与预警的管理机构与体制,并根
据本制度及生产经营需要拟定相关制度与管理细则以指导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与
预警管理工作。
第十九章 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八十六条 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证监会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格式,
编制年度和中期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及有关附表等)和财务报告, 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签
章,并对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财务部门编制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
报告, 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按照有关规定随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公开披露。财务部门及时编制完
成中期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披露。
第八十八条 各子公司、独立核算单位要每月度终了后尽快内向公司财务部
报送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的财务报告;财务部应依据各单
位的财务报告, 于月度终了后及时汇总或合并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上报法定代
表人、财务总监;对税务、银行财政等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 须经法定代表人、
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
第八十九条 为了全面、详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财
务部门可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辅助报表的内容、格式、编制方法、
报送要求,经董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各子公司、独立核算部门
在报送定期报告时辅助报表要随同报送。
第二十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九十条 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有义务接受所有者、债权人的监
督、检查;公司内部应不断完善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制机制,
从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九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对公司董事、经
理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及中介机构,对有
关财务问题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