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
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
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其他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
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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