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科技: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9月)

证券之星 2024-09-30 18: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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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长沙楚天科技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3012400000301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24.9813 万股,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RUKING TECHNOLOG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乡市玉潭镇新康路 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030.2374 万元,实收资本数额为人民
币 59030.2374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做受尊敬的人,造受尊敬的产品,办受尊敬的
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事项: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制药专用
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工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智
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
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一般事项(需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
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后置许可: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
造;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
  后置许可: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
备制造;建筑工程施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长沙楚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为长沙
楚天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汉森投资有限公司、唐岳、曾凡云、阳文录、周飞跃、
刘振、刘桂林、唐泊森、邓文、李刚、贺常宝、邱永谋、孙巨雷、陈艳君、李新
华和张以换。各发起人以在长沙楚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份额折
合股份的方式认缴出资;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及比例为:
                                        占总股本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
        合   计              66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030.2374 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9030.2374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
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
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垫付费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
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上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三)要求上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
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上述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长沙。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情况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
记录。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
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规定,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
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公司董事会应拟定具体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 1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
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
过半数。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
效。
     第一百〇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 11 名董事,独立董事 5 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方案;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融资方案、审批公司授信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
予以罢免;
 (十八)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
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
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第(一)至第(十)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
单数,并不少于三名。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以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一)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二)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
 (五)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以下交易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含义与本
章程第四十三条所指“交易”相同。
  (二)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董事长及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
原则,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规定的标准的,董事
长有权作出审批决定。
  董事长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八)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
规定的标准的,董事长有权作出审批决定。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
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
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
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邮件等)
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
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事先通
知的时限。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指引。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三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四十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者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
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除参加董事会会议
外,每年应保证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
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意见采纳情况。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
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裁及副总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执行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
本章程第一〇二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总裁有权决定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按合并会计
报表计算)1%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等事项,但在同一会计年
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履行有关职责。公司在总裁
工作细则中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裁的
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在会议记录上予以
记载;
  (八)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
主管机关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
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一〇二条
规定的任职要求。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全体股东的整理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
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研究论证: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审议。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
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
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
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
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负责
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上市特别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
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
活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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