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 苑东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30 17: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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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办法,完善信息
报告联络渠道,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负责人;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的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是重
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
的基础资料,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管理及披露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
门/分管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
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
  (四)负责本部门/分管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本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子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
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备案,如信息联络人发
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部部)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及其持续进展
情况: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并
履行本公司审批程序,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
程序后进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且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关联交易事项:
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本条第(二)项下的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医药行业事项: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上市公司行
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所列之行业内规定事项时,需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
产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阶段性进展及影响重大的事项,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
临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药品注册批
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专利特许使用权,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退出《国家基本药物
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或停产、被召回等重要事项。
  (五)重大风险事项: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上述事项中未明确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限制表决权;
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响;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响;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部)告知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主动、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拟发生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
产剥离、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除上述定性、定量标准外,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
应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谨慎研判所涉及事项是否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不能
确定是否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主动书面或电话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部)。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送该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
事项时;
  (四)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
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实施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等事宜的进展情况;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
信息后,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具体操作方
式如下:
  (一)对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
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程序;
  (二)对无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程序;
  (三)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记录存档。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九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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