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9-30 17: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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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
外籍员工,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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