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4-02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背景简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近期网络上
出现了关于公司及其他人员等被恢复执行 1.27 亿的消息,该报道被部分新闻媒
体转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澄清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获悉上述报道内容后十分重视,经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判
定以上报道所涉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差距。本着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公司特此做出澄清说明如下:
此案件为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正公司”)与
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作出(2016)黑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黑龙江北大荒汉枫农业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汉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鑫正公司依据上
述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北大荒汉枫无可供执行财产,公司作
为曾经的北大荒汉枫参股股东,鑫正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 01 执异 620
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与尚志市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共同在未出资 4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
前,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再审申请,法院已接收公司
再审申请材料。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案系公司曾作为参股股东,就未出资 400 万元范围内,与其现任股东尚志
市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涉案金额预计对公司产生的
影响较小,且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所以之前公司未进行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法律执行文件,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
形。公司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防范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