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公司监事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核,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
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主要是为了增强对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的管控力度和决策效率,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整合与配置,降低管理成
本,关键少数人员通过员工跟投平台继续间接持有旗滨电子的股权,有利于继续
巩固和强化旗滨电子玻璃业务的内生动力和责任心,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未来发展
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交易定价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参与跟投的董事在董事
会审议本议案时已进行了回避。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事项。
二、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福建旗滨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
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对药玻产业长远经营发展规划以及药玻板
块员工跟投现状所做出的审慎决定,主要是为了提高经营与管理决策效率,实现
公司资源的有效整合与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
经营管理的需要,交易定价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参与跟投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时已进行了回避。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福建旗滨医药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
员,符合事业合伙人晋升条件,持有人名单无误。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因新增持
有人及部分持有人发生降职、离职、退休等岗位调整和任职变动而相应调整持有
人的份额,以及分配份额的来源、分配数量的确定依据充分。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以及《株洲
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事项已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参与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
案时已进行了回避。
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