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拟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方滨海)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北方滨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不会影响其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同意本次北方滨海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
二、关于调整 XX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的意见
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方红阳)XX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是综合考
虑项目实际建设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项目建设内容调
整有利于提升其科研生产能力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项
目执行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同意对 XX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 2 个项目
拟接收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转增国有资本(股权)的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方红阳“XX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和
“xx 及 xx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接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
并择机将上述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转增为国有资本(股权),
旨在解决 xx 生产能力和 xx 装配、精加工等条件不足问题,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同意北方红阳 2 个项目接收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转增国有资
本(股权)的事宜。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拟投资高品质人造
金刚石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意见
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投资高品质人造金刚石生产
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有助于巩固其市场地位,优化生产流程,
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和良品率,持续保持竞争优势。
同意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投资高品质人造金刚石
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