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139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川恒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发布《关于“川恒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通知》,由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不足本期未偿还债
券持有人表决权总数的 50%,会议未能有效召开。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川恒转债”附加回售条
款生效,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现将
“川恒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建设“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
加工项目—30 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
心”,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小坝磷矿山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21)、
《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
“川恒转债”附加回
售条款生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回售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
(1)“川恒转债”面值:100 元/张
(2)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根据《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约定的计息方式,当期利率(即 i)为 1.5%
(“川恒转债”第四年(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的票面利率),计息
天数(即 t)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 0.189
元/张(含税)。
(3)回售价格
回售价格=100 元/张+0.189 元/张=100.189 元/张(含息、税)。
(4)关于回售价格中当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川恒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
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
所得为 100.151 元/张,对持有“川恒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所得
为 100.189 元/张;对持有“川恒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189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川恒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川恒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全部或
部分未转股的“川恒转债”,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实施回售前、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
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上述有关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川恒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36)。
回售申报期:2024 年 9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
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
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此提醒债券持有人注意:在回售资金
发放日前,如债券持有人发生司法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川恒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也可申报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川恒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回售
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 年 10 月 17 日。回售
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川恒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若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
可转债持有人的交易或转让、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
或转让、回售、转股、转托管的顺序处理。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