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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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
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募集资金(含超募资
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相关运用及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均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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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
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
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发生金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单次或
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发生金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七条 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
会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八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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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
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
部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
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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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
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
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
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
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
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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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
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
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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