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4-L046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4年9月27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
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
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宣哲先生主持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5人,代表股份122,173,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22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76,174,600股,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的 20.7176%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43 人 , 代 表 股份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142名,代表股份11,098,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2人,代表股份11,098,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185%。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宋怡律师、李孝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9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121,63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61%;
反对5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2%;弃权39,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556,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5.1137%;反对50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68%;
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359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宋怡律师、李孝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