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化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9-28 0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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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
               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
式购买SDP Global Co.,Ltd.持有的三大雅精细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100%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
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
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
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上市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
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性新兴产业之“3 新材料产业”之“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之“3.3.1 高性能
塑料及树脂制造”之“3.3.1.3 其他高性能树脂制造”。标的公司所处产业分类为
战略新兴产业,符合创业板的行业定位要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所处
行业同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金 梁       赵祯琳       胡源鹏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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