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9-27 23: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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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2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665235517C。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634,320 股;
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ngzhou Wensli Silk Cultu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天城路 68 号(万事利科技大厦)2 幢 5 楼 501
室;邮政编码:310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8,840,16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为
指导,以科学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为手段,通过不断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努
力创造更佳经济效益,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并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文艺创作;服装制造;服饰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
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
服饰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化妆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
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
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
动保护用品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医用口罩零售;医用
口罩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银制品销售;包装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化学
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
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                    股份数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万股)
     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杭州盈思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卓元晋嘉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杭州乐世利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90.296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8,840,16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88,840,16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
司下列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
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担保制度
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其合并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审议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十三条、第一一二条所
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
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六)项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上市
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市公司
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本章程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前述规定的
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交易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
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合适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不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
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
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公
司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
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一○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下: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千
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上市公司
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
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七)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八)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300 万
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未到达需要董事会批准的标准的,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未作出规定的,由董事长或
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关义务: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一方依据另
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一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一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一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三日将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
书面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
说明。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二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一二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二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二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
机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第一二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一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三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
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条第(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三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三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三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三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情况。
  第一四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相关董事会秘
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四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四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四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四五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
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第一四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四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四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四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五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五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五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五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五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五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五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六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六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六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
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六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周期: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 10,000 万
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若公司当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七)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主要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程序进行监督。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六五条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六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六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六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六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七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七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日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七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公司和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七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七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七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者《董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七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者《监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七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则在传真发送当日(如发送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发送
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收件日期。
  第一七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八○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和其他法定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八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八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八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八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
媒体上公告。
  第一八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八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八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八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八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八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八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九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九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九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九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九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九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九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九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九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则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
定为准。
  第二○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日期:202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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