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对拟
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等事项进行了审核,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贷款提供担保。
构,实现对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本次公司制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审核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是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所需,授权董事会的相关事宜是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需的必要事宜,不存在规避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四、关于收购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的审核意见:
净利润、增厚每股收益。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同
意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崔巍、钱建林、鲍继聪、李自为、谭会良、陆春良需回避表决《关
于收购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蔡绍宽、任晓敏、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