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
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贷款提供担保。
构,实现对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制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是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所需,授权董事会的相关事宜是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需的必要事宜,不存在规避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收购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
净利润、增厚每股收益。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蔡绍宽、任晓敏、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